今年国内艺术市场中春拍过半,各大拍卖行的春季拍卖会频频以破纪录的拍品成交额收官。与此同时,已经将“每日一拍”或者“每日多拍”形成日常活动的微信拍卖(以下简称微拍)则有条不紊地做着“价格实惠量又多”的生意。 4月底,“2014年度中国艺术权力榜”发布,“姐夫拍”荣获年度艺术创意奖。作为“姐夫拍”的创始人,胡湖在朋友圈调侃,这个奖对“姐夫拍”来说来得太早了一些。“从事艺术行业是一项长跑事业,重要的不是速度,而是方向。这几年正是艺术圈在传播方式和销售方式都遭受互联网深刻冲击的时刻,很容易陷入盲目创新、过度创新,以及追求高速增长的冲动中去,如果方向错了,再努力也是白费。”胡湖说,“姐夫拍”的定位是专业和小众化,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只有这条路才能走通。我一直的观点是艺术品的大众化消费市场不存在,通过提高作品数量的规模化增长方式也走不通,艺术品始终是一个小圈子的交易。” 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CEO赵涌表示,“目前很多人在研究微拍的商业模式,感觉没有一个完整的商业模式很难持久和发展,大家都希望微信拍卖能够成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大平台,或者能成为一种大企业操作的商业模式。但我觉得微信拍卖的商业模式特征就在于碎片化、个性化和移动化。而这几个特征恰恰代表了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商业特征。”赵涌认为,微信拍卖不是电子商务的体现,而是一种O2O的模式。他的瓶颈主要在于物流和资金流,信息流的数据挖掘和采集也不完整,从某种角度我们可以看成是传统拍卖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工具,提高了商业服务的体验度。在物流和资金流没有办法电子化之前,尤其是物流和信息流的接口也没有电子化的情况下,我觉得微信拍卖与电子商务相差还是很远的。 中国拍卖行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则更多地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看待微信拍卖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拍卖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关注度。在网络拍卖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的过程中,微信拍卖显然是一个值得关注或尝试的渠道。”欧阳树英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初的微信拍卖是画廊或货主利用朋友圈在转让自有的东西,但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拍卖或微信公众账号的拍卖活动已经有明确的接受委托、收取佣金、阶梯竞价等行为,很明显已经演变成经营性拍卖行为。而这必然带来比线下拍卖更为复杂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就在上月,全国人大对《拍卖法》个别条款做了修改,明确要求企业从事拍卖业务须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并在六十条规定了相应罚则。这一调整,对之前多有争议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艺术品文化公司等从事网上或微信拍卖业务给出了新的规则。总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把小圈子的生意不当回事,但更不能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参与者的权益保护不当回事。” 微信拍卖目前的确处在一个中间地带,拍卖法和相关机构对线下拍卖行的监管,主要在于对拍品的监管。胡湖说:“微信拍卖并不是要去有意挑战现存法律的底线,而是艺术市场遭遇网络后的一种自然现象,短期内的政策性风险当然存在,但长期来看,艺术品的线上交易会日益成为艺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拍卖则会始终是其中最主流的交易方式。” 对此,赵涌则认为微信拍卖同样应该在税收方面按照国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税务政策执行。他说:“目前普遍存在的微信拍卖无法为佣金部分和相关收入开具发票,或者对于交易开具证明等等,这些缺陷我觉得在今后一定的时间应该给予规范。否则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根据现在中央对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我觉得微信拍卖的政策性风险暂时是不存在的。”